**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关于加快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36号)、《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评价。 *三条 评价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以及污染修复等环境污染工程五个专业类别。 *四条 能力评价是针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条 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能力评价不收取评价费用。 *六条 能力评价分为**、乙级和临时三种等级。 *二章申报条件 *七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三)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 (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八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三)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业绩表(附件1)的相关要求 ,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经验收通过; (四)具有一定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主导技术至少有一项具有发明**证书或获得两项市级以上相关领域的奖项或鉴定等。 (五)具有固定的检测化验场所,配备完备的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及至少2名专业的环境检测技术人员。 *九条 申请能力评价乙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