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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新区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东莞市的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2人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光明新区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响应。突发辐射污染事件按《深圳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处置。